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如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采取
逮捕措施,应在
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在特殊情形下,此项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延长一天至四日。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反复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情节恶劣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因此,在通常情况下,
刑事拘留的提请审查批准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完成;但若出现特殊情况或者涉及到重大嫌疑分子,这项时限将可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