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未成年人双亲不幸离世或丧失了
监护能力,则可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授权其祖父执行法定监护职责。在法律范畴内,父母被定义为未成年子女的直接监护者。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因故去世或者失去监护能力时,指定以下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士按照优先级依次担任监护事宜:
(1)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2)兄长和姐姐;
(3)其他有意向担任
监护人的个体、团体等,但需经过未成年人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农村村委会或民政相关部门的审批许可方可生效。
《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