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实则为对特定情形下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会实施的一种特殊强制手段,目的在于确保他们不再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威胁。
然而,此项
法规并未明确指出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们是否必须承认自己有罪。实际上,认罪与否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们的个人意愿。若被告人们自愿认罪,那么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相关条款,他们将可能获得相应的从轻或
减轻处罚,但这并非仅仅由第六十七条所单独决定的。因此,在评估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们是否认罪时,我们需结合具体案情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