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
羁押后等候审判与实行
拘役相比并未代表一定将面临
刑法宣判的结果。这两者皆分别属于
刑事司法程序中两个不同层次的强制性手段,而后者的严格程度远在前者之上。因此,采取
逮捕措施可以看出,被认定为
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者所潜在的对
社会危害性的威胁较高。但是,最终是否需要接受刑法惩罚则需依据个案的实际情况来界定,包含但不限于
证据的充足性、被告方的罪行、罪行属性、罪行情节以及是否存在减轻、减轻或者免于
处罚的相关因素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对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
期限届满,仍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