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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危害性,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
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之处
二者间的显著差异在于:
(1)即犯罪预备已通过筹备武器或者其他创造有利环境条件等行为彰显出其犯罪意念,相反,犯意表示却尚未发展至犯罪程度仅仅停留在纯粹意识外在表达上;
(2)相较于犯罪预备往往无法被人察觉的特性而言,犯意表示则可以通过口头表述、书面对话以及其他形式传达给他人知悉领会。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行为,只有在满足了犯罪构成之后,才会对其行为者产生刑事责任的追诉依据。同样地,犯罪预备行为也拥有自己独特的犯罪构成,这是一种经过修正后的构成要件,属于犯罪未完成状态的一种形式。尽管犯罪预备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到犯罪客体,但是却使得犯罪客体面临着即将实现的实际威胁,因此,这种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被法律惩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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