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条款的明确规定,对于已被列入取保候审对象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在内,都具有合法的权利对其进行
传唤,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被传唤者在接受询问过程中享有充足的休息时间,同时,传唤的总时长也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超过12个小时。倘若案件的性质极度严重并且复杂,需采取
拘留或者
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况下,那么相应的
传唤时间则可予以适当延长,最高可达24小时。
然而,无论何种情况,传唤的次数都应受到严格限制,不得超过两次,且每次传唤之间的间隔不得低于12小时。在此期间,被传唤者的饮食及必要的休息时间亦应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