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需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其一是,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是依法并处
附加刑的情形;
其二是,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引发重大社会危害性的情况;
最后就是在其他具有特殊性质的状况下需要采取此项措施的情况。关于主动退赃这一行为,虽然有可能被视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但能否因此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仍需全面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其中包括退赃的数额大小、对整个案件进程所产生的影响、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身的社会危险性等等多方面因素。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积极退赃的方式充分证明了自己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威胁,并且同时也符合其他所有取保候审所需的条件,那么便可以考虑给予他们取保候审的机会。
然而,仅仅凭借主动退赃这一行为本身,尚不足以直接作为决定是否给予取保候审的唯一标准,还必须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条款及司法实践经验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