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故意、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由此可见窝藏,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四种情形、销售赃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转移、收购。
(3)收购赃物、销售赃物罪的行为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是指为自己或者他人使用而购买赃物。
(4)代为销售赃物。这里的代为销售赃物,是指为罪犯销售赃物。窝藏。这里的窝藏赃物,是指提供藏匿赃物的场所,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建议及时向办案部门退还物品。
(2)转移赃物,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转移、收购。这里的收购赃物。根据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是指将赃物由一个地方移到另一个地方:
(1)窝藏赃物、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主观心理状态。这里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里的转移赃物,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例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根据刑法第312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