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竣工之后,其验收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施工单位需自行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以
保证工程施工的各项指标达到相关标准。当确认各项指标均已达标时,填写《工程验收报告》,同时经由项目经理以及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接着,监理单位会进一步审查收到的《工程验收报告》中的全部资料,迅速整理好监理公司所掌握的数据信息,再依据这些资料对项目的整体质量做出全面的评估,并形成《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过总监理工程师及其所在的监理单位负责人严格的审核与签字;接下来,勘察、设计单位将考察其承担的勘察、设计任务,并产生
书面形式的《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同样需要实行项目负责人及各单位负责人的审核与签字;而在这个过程中,建设(监理)单位将会正式启动初次的验收工作,通过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各单位的代表,对工程的整体质量进行首次检查验收。在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会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然后,建设单位会组织人员设立验收小组,制定详尽的验收方案;紧接着,施工单位有责任提前七天将完备的工程技术资料
递交给质监部门进行详细审查;
最后,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本次的竣工验收会议,协同参与验收的各方对本工程的整体质量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
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