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与患有精神疾病的伴侣
离婚事宜时,首要步骤便是向法院提出变更
监护人之申请。在此过程中,由于患有精神疾病者的
法定监护人为其配偶,需要先完成
监护权的转移至其他合适的监护人手中,方可启动离婚
诉讼程序。待法院裁定批准监护权变更后,便可再次向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请求。若能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通常会做出准许离婚的判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