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这一重要
司法程序并非必然在案件办理的第30日启动实施。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取保候审属于侦查、
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等各个环节中,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至于是否决定采取取保候审以及何时实施取保候审,则主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与决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均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需求,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适时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