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员采取的
羁押措施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若在一个月内查获了充足的
犯罪证据,则需上报至检察院获得批准后实施
逮捕;如无法获取足够的犯罪证据,应立即予以释放。
同时,检察院对于是否
批准逮捕的审批期限最多为七日。而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期满仍无法审结的案件,经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
羁押期限可延长一个月。在公安机关完成侦讯工作并确认犯罪证据确凿充分之后,将
案件移交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反之,若认为犯罪
证据不足,则应立即释放
当事人。
《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
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
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