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乃是指由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位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公款挪作个人用途,或者用于实施
非法行为者;或者挪用公款金额达到较大程度,意图通过该财产获利者;又或者在挪用公款后超过三个月未能及时偿还者。对于犯有此类挪用公款
犯罪行为的,应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若情节更为严重者,则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