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保障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款规定,分包商须对其所聘用的
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并负责
工资的直接支付,此项工作是他们的责任所在。而对此情况,施工总
承包商也需要对分包商在劳动力使用和工资发放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若分包商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薪资,则施工总承包商有义务“先行清偿”,之后再根据相关
法规程序进行合法
追讨。
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转包现象且出现
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同样地,施工总承包商均有职责先行清偿,然后再依法妥善进行追偿事宜。
《
民法典》第791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
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