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情况下,未注明生产日期的商品均属
违法行为。更为严重的是,卖家不得擅自修改产品日期。
如若您的相关权益遭受损害,建议您立即向当地质量监管机构进行投诉举报,或者寻求当地
消费者维权组织的协助。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对于化妆品还是洗发水等日用品来说,生产日期必须清晰地标注于产品外包装之上,并且应按照标准的“年-月-日”遵循先后顺序排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
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