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当夫妻之间因为
感情破裂导致
离婚并且罪责归于某一方的时候,对于这名过错者的裁决结果往往需要考虑到具体的实际情况。譬如说,如果过错者涉及了严重的婚姻不忠或
重婚行为,那么他们可能将会面临
刑事责任的追究。与此同时,无过错的另一方则有机会要求得到相应的
精神损害赔偿。总体来说,有以下几大方面的规制:
首先,在此次《民法典》中首次提出了在对
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时,应当优先照顾无过错的方;
其次,这也是第一次在法律条文中提及对那些故意隐瞒或者隐藏
个人财产行为的严厉
处罚手段。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并未将司法解释中针对
隐匿财产等行为所设定的处罚措施全部纳入法律体系之中,还有关于其他过错行为的定义,仅规定了可以采用
损害赔偿的方式来解决,而并没有直接涉及到对
财产分配比例的调整。更详细的内容包括:“无效或被宣告撤销的婚姻,从开始的那个时刻起就已经失去效力。
当事人从此之后不享有任何夫妻之间应有的
权利和义务。双方在
同居过程中所获取的财产,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若未能达成共识,则交由当地人
民法院按照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作出裁决。在正式
离婚之前,夫妻之间共同拥有的财产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处理;协商失败后,亦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状况,本着平等考虑子女权益以及对女方呵护之原则来做出最终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