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职务侵占罪乃是公司、企业乃至其他各类机构中担任
公职之人,在职务活动过程中,利用自身职务之便,
非法占有本应属于单位所有财产的
犯罪行为。在此类情况下,若某位股东借用其身处公司内部职位之便利条件,将本应属公司所有的财富据为己有且所涉金额已超过法律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甚至于“
数额特别巨大”的特定标准红线,那么该位股东便有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
然而,仅仅凭借股东这一身份角色,尚不足以直接判定其是否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此类案件,我们必须对股东的具体行为进行深入剖析,以确定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全部
构成要件,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是否确实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是否存在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事实、以及所占财物的价值是否达到了法定标准等等。若股东的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且所涉金额亦满足了法定标准,那么依据上述相关法律条款,这位股东便有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罪犯。反之,若所涉金额未能达到法定标准,那么这位股东或许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如需更深入的案件分析,则需提供更为详细的股东行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