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本年度用人单位应缴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由以下公式计算得出:保障金年缴纳额=(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地方政府规范的残障人士就业比率-该年度用人单位实际招聘到的残障之人的岗位数量)×当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平均薪资水平。
其中,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特指用人单位中正式编制内员工或者与用人单位签署了为期至少一年(含一年)的
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员工。对于通过
劳务派遣方式雇佣的员工,其数量将被计入派遣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在职职工总数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数。
至于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平均薪资水平,则按照用人单位在期间支付给在职职工的总薪酬除以在职职工总数来计算。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薪资未超出当地社会平均
工资(即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的两倍(含),那么就按照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薪资来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反之,如果超过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两倍,则需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两倍来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关于社会平均
工资的计算方法,我们遵循的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