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中的工程数量增幅若超出预期,则
承包商应有权请求追加相应款项;但倘若合同对此有所明确规定,自然要依照所约定的条款来操作执行。在承包商和业主依照固定总价合同实践
履行合同时,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若出现了一定幅度的变化,双方均享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对变动后的那部分费用进行调整。固定总价通常是由
投标报价或者初步预算来确定的,因此在增减款项时应严格遵循“法定优先、合约为先、口径不变”这三项基本原则来确定增减部分的具体金额。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
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