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确立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需符合以下条件:
(1)首先,行为主体必须运用其在职务方面所拥有的优势,即通过直接或间接掌管、经营、经手单位财务的途径获得利益。
然而此处的“管理”、“经营”和“经手”并非广义上的概念,而是专指对于单位财产的掌控与支配;或者可以理解为,所谓的“
利用职务便利”是指依靠个人职位中所具备的自我决策或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和职责,而非简单的运用工作机会。
(2)其次,
行为人必须将单位财物擅作主张地据为己有。
根据主流观点,这包括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侵占),以及
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
盗窃、诈骗等
违法行为。在此过程中的“非法占为己有”,并不仅限于行为人自身持有,也包括使他人成为所有者。
(3)最后,行为人必须
非法占有了
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通常情况下,6万元人民币以上即可视为数额较大。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