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仲裁程序:若经过友好协商仍然无法解决争议问题,投保方完全有权利向其委托的保险公司所归属的
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
强制执行。
3.
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及仲裁均未能妥善处理问题的情况下,投保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获得应有的
赔偿权益。
《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
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
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文书,当事人应当自作出仲裁裁决之日起十日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