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违反了这个规定,那么此次
投标的最终中选结果将会被视为无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所定义的“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为
招标人提供服务的附属机构(单位),但这些机构本身并不具备独立的
法人资格;
(2)为本次
招标项目提供前期准备工作所需的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机构;
(3)为本次招标项目提供监理服务的机构;
(4)为本次招标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机构;
(5)为本次招标项目提供招标
代理服务的机构;
(6)与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属于同一个法定
代表人的机构;
(7)与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着
控股或参股关系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