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若遇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可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相关状况及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甚至更重
处罚且采用取保候审举措并不至于引发重大社会危害的特殊情形,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有权对涉案人员进行取保候审。针对
盗窃罪行,如果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能承担的刑期在有期徒刑以下,并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未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威胁,那么依照该法律条款,便可直接启动
取保候审程序。
然而,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面临的刑期超过有期徒刑,则需对实施取保候审是否会引发社会危害性进行全面评估,若经评估认定并无此种风险,同样可以启动取保候审程序。
值得强调的是,取保候审的实际适用情况还需紧密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
证据,由
司法机关依据法律
法规进行严谨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