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均需要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相关
法规政策,有以下12类状况属于此类范畴:
其中8种解除情形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
经济补偿。具体包括:
一是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未能通过考核,证明其无法胜任对应岗位;
二是劳动者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
三是劳动者因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了重大损失;
四是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
劳动关系,这对其在原单位的工作任务产生了严重影响,且经过用人单位提出
警告后,仍未进行改正;
五是劳动者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
欺诈、
胁迫、趁人之危等不当行为,导致
劳动合同无效;
六是劳动者因
触犯法律,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七是劳动者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
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合同;
八是劳动者按照法定程序,提前30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九是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依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十是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了原
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而劳动者却拒绝
续签;十一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此时用人单位有权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十二是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
民法院
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导致
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
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