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行贿犯罪之定义为,故意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向担任
公职的
国家工作人员输送贵重财物的行为。在此条款中,虽然没有直接点明
行贿罪仅针对特定人群即国家工作人员,然而从表述方式分析,行贿的受害者显然应为承担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根据现有法律
法规,行贿罪的主要打击对象应当是那些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不当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