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的
刑事法律制度中,斡旋
受贿这一行为并不被视为协助他人进行
行贿的
犯罪形态。实际上,根据我国
刑法相关规定,斡旋受贿恰恰属于受贿罪的一种独特表现形式;而行贿罪和受贿罪乃是两种相互独立的
犯罪行为类别。
其中,行贿者特指那些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而向
国家公职人员输送财物的人士;而斡旋受贿则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借助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第三方接受他人所给予的财物。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斡旋受贿者并非是在协助行贿者实施
犯罪活动,而是自身已经构成了一项独立的受贿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