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关系中,情侣之间进行的小额金钱交易或互赠红包,如果这些行为具有维持恋爱关系以及表达情感的意图,应当依据法律
法规被认定为赠与行为。当此类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之后,倘若在分手时期其中一方提出要求另一方归还,那么人民法院通常不会予以支持。
然而,如果涉及到的金额较大并且是由一方通过隐瞒事实或者以其他各种理由向另一方主动索取所得,这已经超过了恋爱期间的正常开销和相互赠与的合理范围,那么人民法院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收入状况、相处时间的长短等多方面因素,将其判定为
不当得利或者借贷关系。因此,我们在此呼吁广大恋人,在恋爱过程中务必保持理智,真诚相待,赠送礼物时也要理性对待。
《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
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
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