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信用卡诈骗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若被告人为哺乳期间的女性,那么法院在做出最终判决时将会充分考虑并尊重这一特殊状况。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明确规定,对于正值孕期或正在哺育自身婴幼儿的妇女,倘若其
犯罪行为发生时尚未处于哺乳期阶段,则可依法适用
缓刑;反之,若其犯罪行为发生之时恰逢哺乳期,通常情况下将予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
然而,针对哺乳期妇女的判决结果仍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考量,其中包括
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
犯罪动机以及是否存在悔过自新的表现等等诸多因素。若被告人的行为极其恶劣且严重,则有可能面临
实刑的惩罚。在实践操作中,法院将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