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
离异之后,祖父与祖母这两位长辈是无法享受到探望孙辈的权益的。
根据现行的相关
法规,有权行使
探视权利的仅限于未承担直接
监护职责的父亲或者母亲,这就意味着祖父和祖母被排除在外了。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虽然祖父和祖母想要拜访孙子属于人之常情,但他们并无此项权利。对于直接负责照顾孩子的一方来说,他们有义务予以协助,当然,如果直接监护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拒绝让他们探视,这种做法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
拘留、罚款等
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
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