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起重机设备的各类
保险合同之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种被称之为“除外责任”的条款。此类规定主要是为了详尽地阐明在何种特定的情况或者事件之下,保险公司将不负有
赔偿的义务。在精心策划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会对各种潜在的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的考量,并且需要将可能发生的情况明确列举出来,例如:
1.故意为之的行为或
违法事实:若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出于恶意目的刻意造成损失,或者严重违反了各项法律
法规,那么保险公司通常会采取拒赔的措施。
2.缺乏必要的资质或醉酒操作:这一点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中的第二十二条相类似,即如果起重机的操作人员没有获得相应的驾驶资质,或者在醉酒状态下操作起重机引发了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很可能会选择拒绝赔偿。
3.政治风险,如法规战争、暴乱等:这类事件往往被视为无法预知且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因此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选择免除
赔偿责任。
4.起重机维护不当:如果由于起重机未能得到妥善的维护保养,从而导致其出现故障并最终导致了损失,那么保险公司也可能会选择不予赔偿。
5.核风险以及其他特定风险:对于一些极端的风险,比如核辐射、化学污染等等,保险公司可能会明确地将它们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
在制定和编写这些拒赔条款的时候,保险公司必须要
保证条款的清晰易懂,同时也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
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