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举报人面临威胁时,可采取如下应对措施:请求公安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法律保护,这是其法定职责所在;公安机构及其他同级部门应依照相关律法,实施必要保障手段。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威胁、报复等方式侵害举报人权益。凡负责接收举报并因公接触相关举报线索的机构及个人应有义务对举报人的
身份信息及其所提供的举报事宜进行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明确授权,不得公开泄露任何有关举报人身份及其依法呈报的事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三条
检察机关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
报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1.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2.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
3.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和不私自摘抄和复制。
4.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
复印件。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