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
民事诉讼法对于跨辖区
案件执行事宜所设定的两种基本方式,一为异地直接执行,二为
委派执行。如今,鉴于最高人
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实施要求,主要推荐采取委派执行的手段,而非异地直接执行。并且,对于那些
被执行人和其财产所在地处于本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内,但需要跨越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辖区进行执行的案件,同样应以委派执行为主。
此外,对于存在特殊情况且无需委派执行的案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