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实施于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所明确的内容,若公民在遭受
拘留强制措施之后,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理应得到
国家赔偿,然而
赔偿义务机关却并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其
赔偿职责时,公民则有权向上诉机关提交赔偿申请以寻求救济。
其次,如上诉机关予以拒绝或仅提供有限度赔偿,公民仍然保留向人
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
诉讼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要求上诉机关履行其依法应该承担的
赔偿责任的权利。
此外,公民还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请求检察机关对上诉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赔偿义务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
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
起诉或者判决
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
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
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
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