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所有者与实际使用者并非同一主体的情况下,若发生了交通
意外事件,通常情况下车主并不承担责任;
然而,如果车辆所有者对于事故所导致的损害发生存在着过错行为,那么就必须负起相适应的
赔偿责任。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元或个人侵犯他人物品,造成他人
人身伤害,都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医药费用、
护理费用、
交通费用、营养补给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等等为了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合理费用支出,以及因为从业耽误而减少的收入损失。当致人
伤残的时候,还应该承担
赔偿用于辅助行动的器材费以及残疾人
抚恤金的支付责任;当他人不幸身亡的时刻,不仅需要赔偿丧葬过程中的费用,还要负担
死亡赔偿金给付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