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辩护律师和
公诉人分别代表不同的利益方,他们各自根据自身的角色,从对被告人有利的角度出发,提供
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行较轻或可减轻、免除其
刑事责任;
同时,公诉人也会出席庭审并发表
公诉词,主要目的在于揭示
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以及阐述
提起公诉、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具体原因。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的观点常常呈现出对立状态,各持己见。这种情况下,可以充分暴露案件中的问题和矛盾,让人
民法院能够听取到正反两面的信息和意见,从而实现“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有助于全面、客观地调查清楚案情,辨别真假,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进而做出准确的
定罪量刑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
代理参加
诉讼、调解或者
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律师担任
诉讼法律事务
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
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