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都需要设立
质保金。
然而,在多数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双方会就质保金的具体数额事宜进行明确的协议约定。这也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在其后的保修期限内,能得到及时的维护和修缮。所谓的质保金,其设立的理由主要是为了确保
承包商在施工期间以及
缺陷责任期间内,能够承担起建设工程所出现的潜在问题和缺陷的修复任务。而"缺陷",这里指的就是那些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
法规、技术规范、设计方案以及合同规定等条件的不良状况。
《建设工程质量
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
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
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
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