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离婚纠纷中出现对方拒绝让您接触或探望子女的情况时,您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有力的举证:
首先,您可以通过收集孩子本人的陈述,使相关事实得以明确;
其次,邻居的
证人证言及对方
当事人的录音录像等,也是您证明自己享有
探视权的重要依据;
最后,如果可能的话,尽量取得对方拒绝您探视孩子的书面
证据。在
离婚之后,未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协助的法定义务。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