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审判实务操作过程中,对于
刑事案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最佳时机应为
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执行
刑事拘留阶段,这即广泛被
刑事辩护领域专业人士所熟知的"黄金37天"。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
刑事拘留期限的最上限恰好设定为37日。在此期间,公安机关负有法定职责必须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
逮捕申请,而如果检察机关能够在该时间段内予以批复同意逮捕,便意味着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都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较高概率的
犯罪嫌疑。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