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明文规定,
行贿罪乃指向
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谋求不合法、不当之利益而予以其财物馈赠或给予其他资产的行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所规范,
刑事事件的调查工作一般由公安机关专责执行,然而,当人民检察院在对
诉讼程序实施法律监控过程中发现
涉嫌犯罪行为时,亦可由该院自行
立案展开侦查工作。因此,行贿罪的处理权限可归属于检察院,尤其是在人民检察院发现相关
犯罪线索,或者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遇到困难之际,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启动行贿罪的
立案侦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
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
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