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某人在遭受到
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性调查措施后,也仍然存在着获得
无罪释放的可能性。我们需要明确,刑事拘留仅仅只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的措施而已,并不能直接证明
当事人已经实际实施过
犯罪行为。因此,在刑事拘留结束后,如果负责调查的机构在完成所有调查工作后,确认当事人无罪,那么他们就必须将当事人予以释放。同样地,如果当事人最终经过人
民法院的审判,被判定为无罪,那么他们也应该得到无罪释放的待遇。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防止潜在的罪犯继续进行
犯罪活动、逃避法律责任或者因为恐惧而选择自杀等极端行为;而
司法拘留则是由法院针对那些严重妨碍
诉讼程序正常运行的人员,在特定的期限内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