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交通肇事行为触犯了法律条文,其中便包含了
自首这一法律概念。
根据我国
刑法规定,肇事者若在被捕之前能
主动投案,且当面对其所
犯罪行进行真实、全面的陈述,那么他便可被视为自首。
然而,要想被认定为自首,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深度分析、审查:
首先,
自动投案的时间、方式以及动机需要被严肃考虑;
其次,需要关注他们是否能积极主动地向
犯罪活动的主管机构投案,并且愿意接受主管机构的严格监管;
最后,他们必须对自己的
犯罪事实进行如实供述,如果仅仅供述他人的犯罪事实,那么将无法被认定为自首。
在法律实践中,有三类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第一,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对自己的罪行进行如实供述的,属于自首范畴;
第二,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能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也应被视为自首;
第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经被宣判的罪犯,如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且这些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类的罪行,同样应当被视为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