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住宅类房产而言,其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与安置补偿两大部分。
其中,货币补偿需要根据房产所处地理位置、建筑总面积以及建筑物年龄等多个方面的综合考量来进行估算,且具体补偿价格根据各别情况会在每平方米5000元至12000元之间有所浮动。
至于安置补偿,如若被认定为
符合条件者则可自主选择接受
安置房或货币
赔偿两种方案中的任意一项。
值得注意的是,接受安置房时其房屋面积不得大于原址房产之建筑面积的80%;而关于货币赔偿,其补偿标准仍与上述相同。
(2)对于非住宅类房产的补偿方面,同样将货币补偿与安置补偿划分为两大
类别。在此基础上,同样需要参考诸多因素以进行评估,并参照每平方米3000元至8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作为补充,针对符合条件者提供的安置补偿选项中,他们可以自由挑选安置房或接受货币补偿。
然而,在接受安置房时,房屋面积亦不可超出原址建筑面积的80%;同样地,货币赔偿的标准在此不再赘述。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