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房屋所有权证书已经正式完成
过户手续后,法院通常无法对其进行查封。
然而,若尚未彻底完成过户过程,且仍属于
债务人为其所有的财产时,仍然具备被查封的可能性。在此种情况下,若未能顺利完成过户,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将会中止,
当事人可依法请求退还所支付的款项,同时将该交易合同作为其
诉讼主张的
证据。倘若
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中所载明的事项履行相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人
民法院有权向相关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各类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在行使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的权力时,应遵循不同的情形,确保其行为不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上述措施时,需依法作出裁定,并向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确保相关单位能够积极配合并予以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
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
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