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就
保险合同事宜产生了纷争,他们可选择以下三种途径进行协商并解决争议,分别为:协商、
仲裁以及
诉讼。以下将逐一阐述这几种途径的定义和实施方法。
首先,协商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依据《
保险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在平等互利、自愿合作的原则下,寻求共同点以解决分歧,从而自行化解矛盾的一种方式。
其次,仲裁则是当合同双方对于某一特定事件或问题产生争议,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最后,诉讼则是指在法律框架内提出诉求,以解决保险
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
其中,一方作为原告,另一方则作为被告。如果当事人一方认为人
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未能充分满足其
诉讼请求,或者存在不当之处,那么他有权在收到
判决书后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
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
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