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
私募基金的相关
法规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这就使得投资者面临着无法获取充分信息以及获得合法权益保护的困境。
此外,由于法律和政策环境的不确定性,私募投资亦蕴含相当程度的法律与政策风险。更值得我们关注的另一个问题便是道德风险,这种风险源于私募行业内的
从业人员可能会利用自身的优势来谋取不当利益,从而对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
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
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
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