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室内装饰工程质量
保证一项的相关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装修工程质量保证款项所占工程总造价结算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点之五。而明确这一比例的细节将被安排与承建方与业主方在制定建设项目
承包合同时商定。此外,质量
保证金额度与
履约保证金之间亦不可在
合同条款中同时设定。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
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
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