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实行30日的冷却期制度。在此称为“离婚考量期”的特殊阶段里,夫妻双方若决定
解除婚姻关系,需在
婚姻登记机构接纳他们的
申请日期之后,为期一段特定时间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撤销
离婚申请,终止
登记离婚流程中的冷静思考环节。自婚姻登记机构收悉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开始,如任意一方不愿离婚,则可以向婚姻登记机构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规定期限结束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双方需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颁发
离婚证书;如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将被判定为自动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