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对婚嫁过程中的
彩礼问题并无明确的禁制或鼓励指引,是否需要给予彩礼及其具体金额全然取决于婚姻缔结双方的协商和自主决策。彩礼,原本是作为婚姻信仰和传统风俗的重要组成部分,依存于婚约关系之中;
然而,一旦婚约解除,伴随其设立初衷的彩礼则失去其存在意义。当涉及到婚约解除后彩礼的归属与
处理方式这个关键环节,若是
当事人出于某种原因向
司法机关请求归还按照当地习俗所支付的彩礼费用,只要经查证发现符合以下特定情形,那么人
民法院将依法给予支持:
首先,若双方并未正式履行
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即使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未能真正共处;
最后,由于婚前交付的彩礼导致接收方经济上陷入窘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婚约解除的原因究竟为何,或者因为哪一方当事人的错误导致这一结果,总之,在明确何种情况下必须归还彩礼这样的重大问题上,司法解释始终强调以双方是否成功步入婚姻殿堂作为主要评判标准,而非关注婚约解除的根本原因及失误操作人。综述起来讲,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婚约设立的主要目的无法达成,那么只要男方提出
退还彩礼的请求,女方便需无条件地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
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禁止
家庭暴力。禁止
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