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之后,需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公安机关获得了人民检察院的
逮捕批准,那么公安机关应该立刻执行并于执行完毕后向人民检察院反馈执行情况;但如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应予以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尽快将此情况及处理结果回复人民检察院。
同时,对于涉及到
刑事犯罪的案件
当事人,通常将会面临
刑事拘留,而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天,期间必须依法做出相关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