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受企业单方面的解雇时,若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
法规和合同契约规定,则可依据
经济补偿基准所订定之双倍金额获得赔款。即以以下各类标准的两倍作为
赔偿标准:对于任职于该公司满一年的员工,将支付其一个月份的薪酬;而若是在半年至一年之间,则直接按一整年来计;未满半年者,只需发放半个月的薪资即可。
其中包含:
1.双方自愿
解除劳动合同时,
经济补偿金额等于工作年限乘以月度
工资(如已过十二年,则按十二年算);
2.基于疾病或者非职业伤害原因解雇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额等于工作年限乘以月度工资再加上医疗补助费用(此项,最低不低于六个月的薪资;倘若病情严重,则需增加百分之五十的款项;而倘若患上绝症,更需额外增加百分之一百);
3.当员工无法胜任当前职位之时,经济补偿金额同样等于工作年限乘以月度工资(如已过十二年,则按十二年算);
4.由于客观因素导致工作环境发生变化的状况下方,经济补偿金额亦等于工作年限乘以月度工资;
5.在实行经济性
裁员的时候,经济补偿金额依然是工作年限乘以月度工资本身;
6.在未能按时
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按原有经济补偿金额加上额外的经济补偿金(比例为原来的经济补偿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作为
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